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淮安市违反营商环境“十个严禁”问责办法

浏览次数:日期:2022-07-19 09:15:33

       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树牢项目为王、环境是金工作导向,擦亮“101%”营商服务品牌,打造全国一流全省领先的市场化、法治化、国际化营商环境,依据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《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等规定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       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客观公正、公开透明、突出重点、注重实效、权责一致的原则。

       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部门(单位)及其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;经授权、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及其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;村居及其工作人员。

      第四条 营商环境十个严禁1. 严禁在产业项目推进中履职不到位、服务不及时、遇事不担当。2. 严禁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,设置壁垒,差别对待市场主体。3. 严禁擅设审批条件、擅增审批事项、擅加审批环节、拖延审批时限。-1-4. 严禁在惠企政策落实中不作为、慢作为或设置不合理前置条件。5. 严禁违规收费、乱摊派以及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等,增加企业负担。6. 严禁选择性执法、随意性执法,以罚款代替服务和监管;随意查封、扣押、冻结市场主体涉案财物。7. 严禁承诺不兑现、合同不履行、新官不理旧账等涉企违约毁约行为。8. 严禁对市场主体合理诉求推诿扯皮、办理不力,故意刁难、打击报复投诉人。9. 严禁违法干预应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事项。10. 严禁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。

       第五条 成立违反营商环境十个严禁认定工作小组(以下简称工作小组),由市委办、市政府办、市纪委监委机关、市委组织部、市委宣传部、市委政法委、市委台办、市级机关工委、市委营商办、市发改委、市工信局、市商务局、市工商联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,主要负责对违反十个严禁行为的责任单位、责任人的认定工作,原则上每季度组织认定一次,特殊情况下,可以及时组织认定。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委营商办承担。

    第六条 问题线索采取监督检查、上级交办(督办)、12345热线和经济网格化平台受理、接受举报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等方式收集。市委营商办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后,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了解情况,开展实地调查,组织认定工作,并将初步结果提交工作小组。一般事项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;情况复杂的,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,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
      第七条 工作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会议,根据需要邀请部分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以及群众代表等参加,听取上季度认定工作情况,对认定事项进行评议和无记名投票,得票过半数的,予以认定。

       第八条 凡违反营商环境十个严禁的,一经认定,给予营商服务黄牌警告,并通报曝光。对失职失责应当追究责任的,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理。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       第九条 营商服务黄牌警告纳入优化营商环境考核。市直单位及其内设机构、下属单位、工作人员被营商服务黄牌警告的,每有1次,在年度优化营商环境考核中扣0.2分;直接责任人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且扣罚其30%年度绩效考核奖金。市直单位被2次及以上黄牌警告的,不得评为年度优-3-化营商环境优秀单位,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扣罚其30%年度绩效考核奖金。县区(园区)所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被营商服务黄牌警的,每有1次,该县区(园区)在年度优化营商环境考核中0.2分,有关责任人处理由县区(园区)参照市直标准执行。

      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、市政府负责解释,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、市政府办商市委营商办承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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